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096号 邮编:3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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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相关法庭职责、分工:
立案第一庭:1、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2、办理裁定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和对管辖权争议的协调;3、办理各类案件排期工作;4、办理导诉工作;5、办理立案阶段的司法救助工作;6、办理诉讼保全工作;7、负责立案大厅规范化建设工作。
立案第二庭:1、办理各类来信、来访的审查、处理、接待和重点信访案件的登记、督办、协调工作;2、办理判后答疑的组织协调和无理访认定工作;3、办理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工作;4、指导基层法院涉诉信访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工作。
1、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一、二审案件。
2、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一、二审案件。
3、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案件;依法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等一、二审案件。
4、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合同、借贷、侵权、企业破产、证券、期货、票据等商事纠纷的一、二审案件。
5、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6、民事审判第四庭。依法审理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7、行政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等一、二审案件。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8、行政审判第二庭。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非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对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予以执行的裁定申请复议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基层人民法院上报的实施强制搬迁的具体强制搬迁措施进行审查;对基层人民法院其他环保、税务、交通等非诉案件的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其他需由行政非诉审查庭承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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