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章某在商场购买华为牌手机一部,价款为4600.00元,步行5分钟后上公交车,乘坐14站下公交,步行回家,走了约5分钟发现手机不见了(在一个手提袋里,手提袋也不见了),自己回忆在车上还打开欣赏了一会,后来由于有点困就睡了一会,到站时迷迷瞪瞪的下车了。怀疑下车时人多挤丢了。章某立即报案告知详情,警察第一时间通知公交站相关人员,并调取了下车时的站点监控,监控显示一个50几岁的妇女,从地上拿起一个塑料手提袋,并迅速离开。章某证实就是这个手提袋。经过警察2个多小时侦查,终于在某小区李某住所找到捡手机的李某女,她承认捡到手机,但是当时身边没有人,自己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先到距离下车地点步行约15分钟的自家菜地里摘豆角、辣椒、茄子,等回家后发现手机不见了!又返回菜地,但没有找到手机。
警察给与调解未果。
章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丢失的华为牌手机一部,价款为4600.00元,或赔偿手机损失4600.00元,且由被告李某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接到应诉手续后,提出答辩:手机不是我偷的,也不是抢的,我是捡的,我忙着上菜地干活没顾上手机的事了,后来不知道手机哪去了,因为原告并没有委托我保管手机,反正是她自己丢手机在先,怎么都是丢,为啥要我赔呢?我没有义务保管手机,所以我不赔偿原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你认为法院会不会支持章某的诉讼请求呢?
律师分析与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李某拾得遗失物华为手机一部,应当返还给章某,不能返还的,应当予以赔偿。
李某拾得手机后,不应当匆匆离去,既然身边没人认领,就应当立即送交公安机关去处理,特殊情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而本案李某由于要上菜地,疏忽大意了,导致丢失了手机。因此她丢失手机是未尽妥善保管责任,最终导致手机丢失。关于她认为原告并没有委托她保管手机,自己就没有保管义务,但是她的保管义务是《民法典》赋予的,从她拾得手机开始,她就有了妥善保管该手机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拾得人有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
本案中,李某拾得章某的手机后,未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反而匆匆离开干自己的事了,由于自己的粗心又将手机丢失,未尽妥善保管责任。因此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应当将其发扬光大。按照《民法典》规定,在捡到遗失物后,应当在送交有关部门之前妥善保管,如果在处理该遗失物时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若遗失物的毁损、灭失并非因自身的过失所致,则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若因保管遗失物产生了费用,如保管费、维持费、交通费等,可以向权利人主张返还,但拾得人无权要求权利人支付报酬,失主承诺支付的赏金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