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章某诉何某离婚并返还彩礼67万元及花费8万元,能否得到支持?
二人2021年3月登记结婚。 章某于结婚登记前后分三次向何某父亲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分12笔向何某微信转账17万元并附言为“五金、衣服”。约定8月份结婚,但在尚未举办婚礼就发生纠纷,原因是女方认为和男方结婚没有前途。双方于2021年10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近7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 往来等男女双方均发生花费费用。关于离婚没有争议,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章某起诉请求何某返还彩礼67万元。
案件分析说法:
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本案注明为彩礼的和“五金”的67万元能否认定为彩礼呢?实践中,有的法官只认定50万元为彩礼,另17万元算是赠与;有的法官认为67万元军营认定为彩礼。本人认为:对于50万元认定为彩礼没有问题,对于五金、衣物款要根据数额大小、实际花费情况、花费的时间、原因等具体而定,二人在交往中男方给女方购买衣物、鲜花、首饰、吃饭等生活需要支付的,应当认定为赠与,专门为了结婚婚礼给付购买首饰、衣物的款项,应认定为按习俗给付的彩礼。
本案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仍在按照习俗准备婚礼,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7个月,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习惯上的家庭 ,不应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章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均有不同程度数额的支出,避免不了损失,还要根据双方花费开销的情况具体情况认定。
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还是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 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予以支持。
具体到本案,本律师认为:由于已经登记结婚,已经是夫妻关系,且偶尔同居。为举办婚礼发生争议说明双方尚未正式就结婚事宜合议,因为争议的存在说明婚姻关系尚未稳定,尚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合议和正常状态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彩礼50万元应返但不宜全部退还,再考虑这种结局是哪方造成的,就是要考虑一下过错起因吧,本案是女方考虑男方无前途,决定离婚。所以,对于50万元应返还但不宜全部返还;对于五金衣物款17万元由于已经为准备花费购买实物体了,不宜判决返还现金,应当考虑实物的处理方式。另外,要扣除属于生活赠与的部分。关于原告请求为此花费8万元,因为双方均有数额大小多少的花费,不宜判决支持。
另外,考虑习俗影响以及根据民法典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成就的婚姻就是简单的结婚生子共同生活,时刻追求美满;不成就的婚姻,情况复杂,千种理由均可否定你的好处,时刻处在危险破败之中!
在此本律师只是简单分析而已,诉讼中律师要结合原被告双方具体证据等实际情况,来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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