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某某驾驶机动车搭载来某某回村途中,由于天黑不看到才撞到路中的障碍物失控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来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来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章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具体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应当由其赔偿,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这主要考虑这种同乘出于同村友好的习俗和善意,因此减轻赔偿是正确的,另外,来某某在车辆后排乘坐但未系安全带对损失的扩大也有过错,因此也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就其应当减轻的比例,本律师认为, 友好搭载的习俗和情谊应当减轻其30%的赔偿责任,来某某坐后排未扣安全带加重损失应减轻总损失的30%(具体还要看来某是否常出门,是否对坐后排口安全带规定知悉,驾驶员是否提示要口安全带等综合考量)。因此,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才可最终确定。 对于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就不减轻其责任。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判断章某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还应综合事故发生原因、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本案章某某有驾驶资格、车辆手续齐全,没有违章行为,事故发生天黑,公路上有障碍物,是事故成因。此外,章某某无偿搭载来某某属于利他性的行为,对其过失行为不应过分苛责。因此不应认定其有重大过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