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请托人要求返还“请托费”和利息损失是否应当支持?
基本案情:原告章某为子女上名校,出钱10万元请被告郝某找人活动,结果郝某未能成功办理,但拒绝退还10万元请托费,章某起诉要求退还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认为钱已花掉,无法退还。
分 析: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本案中,原告的诉请返还10万元款项,能否获得支持,应当审查该委托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上学,上名校本身合法,本应当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加考试,通过正当途径达到目的,托人办事而手段违法,请的人违法,办事的人也违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被告依法应当返还涉案款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 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规定,合同或民事行为无效的,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并由有过错一方向无过错方赔偿损失。被告应当依法返还10万元款项,但原被告均有过错,不应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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