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致人损害赔偿问题,在“开门杀”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主体?怎样承担责任?保险公司\驾驶人\受害人\乘客的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章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来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来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章某、来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具体本案,章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负主要责任,乘客来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应当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部赔偿(不分比例)。某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还有没赔偿的部分,由共同侵权人章某和来某,按主次责任比例承担,司法实践中往往判决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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