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史中,总能找到人、物、债、婚姻、继承等民法规范的影子,如魏国《法经》中的“杂法”,汉《九章律》的《户律》,《唐律疏议》的《户婚律》。和先秦礼所保存的民法规范比较,唐律令中的民法条文更加具体,唐代的唐令有27篇1546条,其中专章设置民法规范《户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丧葬令》、《杂令》等等,如关于收养礼有“无子则为之置后”和“同宗则可为之后”,《唐令》将其概括为“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宋元以后,商品经济空前发展,民法规范已经十分丰富。到了明清时期,细化到“户役”、“田宅”、“婚姻”、“课程”、“钱债”、“市厘”若干篇章。
中国古代政府允许一些轻微的民事纠纷案件,由各大长按照家法来解决,相当于给了他们部分的司法权,赋予宗族法准国法的地位。“乡规”、“俗例”也是律令之外的民法习惯,比如抵押的土地要回赎时,有“青地青赎、白地白赎”的规则,意思是抵押时土地上没有粮食,回赎时也要等把庄稼收了;如果有粮食,回赎时也要带庄稼。还有出租房屋,“大修归东”即房东要负责房屋大修的钱;“小修归户”即租客负责小修小补。
清政府开始各方面向西方学习,新法家代表人物沈家他专门聘请日本的法学家参与起草法律工作。191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终于问世了。虽然这部法典由于清政府的垮台,还没来得及实施就死掉,但他的思想和内容,却为后来的民国政府提供了鲜活的参考和借鉴。
1920年,北京政府司法部为制定民法,在全国19个省区进行民商事习惯调查,不调查不要紧,一调查才发现,从古沿袭到当时的,有大大小小3432则民商事习惯。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民法典,是1929-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该法典在国统区适用20年,1949年中国共产党发布了文告,废止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国民党《六法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该法典后来仅限于在我国台湾省施行。
严格的说,中国古代和近代没有民法典或真正的全国统一实施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