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top图片
网站logo图片   首 页   | 新法速递 | 行政法律 | 司法解释 | 婚姻法律 | 劳动法律 | 合同法律 | 民法相关 | 侵权赔偿 | 诉讼方面 | 刑法方面 | 担保规定 | 知识产权 | 执行方面 | 公司企业 | 律师说法 | 生活百科 | 法律格言 | 旅游栏目 | 杭州区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本站声明 | 关于我们    咨询按钮图片
=== 依法治国 ===        欢迎您光临本站!浙江叠胜律师事务所陈明律师竭诚为您解答法律问题,能为您的生活或事业排忧解难是我们最大的荣幸!您在本站可以查看常用的法律规定,还可查看律师说法栏目。您还可以在律师咨询栏目秘密向律师咨询案例,律师看到后会及时电话联系您,为您解答。另外,在本站还有奇闻轶事、生活杂谈、旅游景点介绍等栏目。本网站新运行,不足之处请提宝贵意见,多谢!       === 以德治世 ===

简体显示网页 -0

律师微信

 
站内搜索

    

 

律师说法指示牌
申请结婚登记证需要准备如下证件和书面材料:        离婚登记需要符合的条件和需要准备的条件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条件、手续、材料        开设养老院等养老机构的要求、程序?        申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和程序        婚姻当事人、律师、司法人员等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手续        职工年休假多长时间?        工伤认定的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的十个等级?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        辩护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的责任、作用是什么?有哪些权利?(刑事诉讼法)        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权的约定吗?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进行查处的主管单位是那个局?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产生纠纷按民间借贷起诉,还是买卖合同?        乘客开门致人损害赔偿问题,保险公司\驾驶人\受害人\乘客的责任承担        出于好意友好搭载同乘者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比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将正式启用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        行为人在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吗?        非法请托人要求返还“请托费”和利息损失是否应当支持?        章某诉何某离婚并返还彩礼67万元及花费损失8万元,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开庭时,哪些人可以或不可以旁听,庭审旁听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上诉的期间、条件、上诉状书写提交、上诉费缴纳、二审法院处理结果?        通过点击“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人民法院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检索、查询        危险驾驶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又符合醉驾条件的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不判缓。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        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条件、种类、担保、程序        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制度        拾得他人遗失物是否需要返还?如果遗失物毁损、灭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日工资、加班费、事假、年休假补偿的计算方法,不会算会吃亏的!        请问:受理工伤认定的社保局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确认劳动关系?        被执行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还应给付加倍利息,加倍利息计算方法,点击查看>>>>        当事人经过协议随便选择一个法院管辖之间的纠纷,是否有效?(协议管辖)       
 

 指标 当前位置 >> 返回首页 >> 担保物权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之关于一般规定
(来源:转载    点击率:1032)
  关键词:担保制度 民法典  

   说明: 友情提示:

1、本站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材料均转载自网络公开媒体,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2、在本站发表咨询等内容 ,请不要发表侮辱毁谤他人的语言文字,以免造成侵权。本站保留随时删除和更改的权利。敬请谅解! 

3、本站转载的内容仅供大家探讨,因法律问题涉及时效等诸多问题请不要在此直接引用,具体适用法律案件时请向律师电话或微信咨询。

4、如果您有案例,对于法条读不懂或不理解或不知道如何适用,或欲聘请律师代理,均可在本站“咨询”栏目咨询,也可以电话直通或微信联系

陈明律师
陈明律师,点击查看详细简介
人民法院诉讼费计算器>>>>> 点击咨询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8号
   解释共分: 一、关于一般规定,二、关于保证合同,三、关于担保物权,四、关于非典型担保。总共71条。
  本处节选了一般规定中第三条至二十四条规定,其他规定本网站分别在其他内容中选登,欢迎查看。
  一、关于一般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金融机构授权的除外。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咨询律师

====打印本文====添加时间:2025-11-22 12:11:37        添加人员:陈明律师   所属栏目:担保物权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经过

下一篇:    关于保证合同、一般保证、连责任保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随机显示如下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及辖区检察院地址、电话
       浙江杭宸律师事务所简介、地址、电话
中国律师 陈明律师

律师温馨提示: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最大程度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电话:16665760091 ,查看律师证、业务范围:点击查看

希望互相链接的站长请加微信:16665760091
友情链接:网站目录大全 目录网 第一目录网 和平九宫网 清洁目录 八客导航网 易企兴目录 家居目录网 故乡目录网 地球吧目录
130网址导航 1000网址导航 九方网址导航 家家展馆网 126网址目录 九方目录网 站长目录网 指北导航网 北网导航网 书阁目录网
按钮 浙江杭州律师普法网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

网址:www.zjhzfl.com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银座---资募大厦
联系电话:16665760091   邮箱:chenminglvshi@163.com   微信:(加电话16665760091)
酷帝网站目录 工业和信息产业部 冀ICP备2025137510号-1 公安徽章公网安备13080502000190号查询域名:zjhzfl.com
孙悟空
 您是第  位访问本站的用户,真诚欢迎您的光临,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